2019年11月29日,《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代拟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泸州市地方志办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在《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中加入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村史村志编纂、村史陈列馆(室)建设等内容。”
2020年9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稿采纳了泸州市地方志办的建议。
下面是泸州市地方志办的建议被《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部分的原文: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在不破坏基本建筑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传统建筑作为村史馆、博物馆、传习所、社区书屋、文化站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建设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区,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传统技艺体验等基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地方志编纂内容,推动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
(泸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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