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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施行十周年座谈会在黄山市召开
2017-12-26【打印】

2017年12月21—22日,《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十周年座谈会在黄山市徽州区召开。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巡视员刘成典出席会议并主持座谈会。淮北市、宿州市、阜阳市、淮南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宣城市、芜湖市、铜陵市、黄山市和金寨县、休宁县、徽州区等部分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及省地方志办公室省志处、市县志处、年鉴处、信息处、人秘处、机关党委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余人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地方志工作实际,围绕《条例》颁布施行后,依法修志、依法治志的主要做法、经验和成效以及《条例》的修订完善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发言。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条例》于2007年2月28日由安徽省第十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日施行,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步入了依法修志、依法治志的新阶段,使地方志工作有了法律的保障。十年来,全省地方志系统依据《条例》,修志问道、秉笔直书,开拓进取、勇于奉献,在“志、鉴、刊、库、网、馆”工作方面齐抓并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推动了全省地方志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与会人员也普遍认为,《条例》施行已十年了,随着形势变化,《条例》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条款需要修订和补充完善。

刘成典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志的意识,采取切实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条例》的作用,推动新时代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条例》施行后,省地方志办公室进行了督察,并将督察意见反馈给地方政府;联合省人大进行了执法调研。认真落实“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保障地方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把依法治志作为地方志工作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志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地方志领域的具体体现和重要实践。

刘成典指出,要进一步发挥主体责任。《条例》的执行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全社会。下一步要进一步发挥主体责任,作为主体之一的地方志工作机构,责无旁贷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同时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推动政府发挥主体责任,要通过协调动员发动全社会实施《条例》的主体责任,为地方志事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

刘成典强调,在《条例》施行过程中,要注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放共享,为修订完善升级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凝聚智慧,在地方志事业的转型升级中推动《条例》的转型升级。《条例》是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地方志工作实践反过来又推动《条例》的不断完善与升级。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适当时候启动《条例》的修订完善工作。

最后,刘成典要求全省各级地方志办公室认真总结好2017年工作,谋划好2018年工作,把全国和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咬定“两全”目标,勤奋工作,默默耕耘,努力开创安徽省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新局面。

(安徽地方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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