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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0-07-21【打印】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指组字〔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史)志(编委会)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总部编史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

  当前,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为了确保第二轮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编纂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在总结首轮修志经验,反复征求各地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执行。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等志书的编纂,可参照本意见有关条文执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

 

  第二轮地方志书的编纂(以下简称“二轮志书编纂”),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普遍开展的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的继续,范围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其内容的上下时限,大致为20世纪70年代末至21世纪初。这段时间恰好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由开始到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启动“三步走”战略到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达到小康水平的时期。为了编纂好反映这一时期历史与现状的地方志书,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并结合首轮修志实践经验和当前修志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特就二轮志书编纂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指导思想

  第一条 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总结并切实汲取首轮修志的经验与教训,严格依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时限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情况,充分反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为存史、咨政、育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二)关于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修志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记述民族、宗教、政法、军事、外事等方面内容,要格外审慎;志稿形成后,应主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履行审查验收程序。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客观反映本地的优势、成绩和经验,也要客观反映本地的劣势、不足和数训,不溢美,不诿过。

  第四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把质量意识、精品意识贯穿于修志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着力提高地方志书质量。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进度服从质量。

  第五条 坚持“述而不论”的原则,寓观点于记述之中。在“述”体中的必要议论,要把握好适度性。

  第六条 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有重大影响、有突出贡献、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主要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在人物简介、人物表(录)中需要反映的,要严格掌握收录标准,其原则由省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确定。

  (三)关于编纂方式

  第七条 二轮志书编纂的主体形式是续修。行政区域、管理系统发生变化的,或前志质量不高的地区,可以重修。未开展首轮修志或新增设的行政区域,需要创修。

  (四)关于体例篇目

  第八条 严格遵守志书体例,注意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注意融合章节体、条目体的长处。慎用“特载”、“专记”等形式,必需运用时应处理好与正文的关系。

  第九条 篇目设置要符合科学性,避免随意性。处理好容量、排列、层次、标题和升降格等问题,避免归属不当和缺项漏项,以及不必要的交叉重复。

  (五)关于内容记述

  第十条 要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并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纠讹;对前志内容的必要重述,应当精炼浓缩。

  第十一条 内容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并恰当处理政治、经济与自然、文化、社会等各部分内容的比重关系。在记述重大问题时,可采取集中记述与分散记述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加强对资料收集的力度,积极拓展资料收集的范围。应重视社会调查,注意收集口述、音像等资料。做好资料的鉴别、筛选工作,避免失实、欠缺和选材不当等问题,保证资料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对重要资料来源注明出处,对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点的词汇作准确、简明、规范的注释。编写志稿前,应对入志资料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编辑好资料长编。

  第十三条 图照的选用应当注重典型性、科学性和存史价值的统一,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选用尺度。图照与文字内容相配合,图照的说明文字要准确。除立传人物外,地方领导人和地方志书编纂人员的标准像不得入志。

  第十四条 表格设计应当科学、规范,内容要素齐全,形式清晰美观。

  第十五条 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文字、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用法等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加强记述深度,避免流水账式、平面式、观点加例证式的记述方式。

  (六)关于志书名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志书名称应当冠以下限时的规范的行政区域名称,如“××省志”、“××市志”、“××县志”;市辖区地方志书名称在本行政区域名称前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区志”。以分志、分册等形式单独出版的地方志书,名称前冠以省、市、州等志名,中间加间隔号,如“××省志·教育志”。

  第十八条 续修地方志书名称后要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县志(××××~××××)”。

  (七)关于出版印制

  第十九条 把好地方志书出版的质量关,加强出版环节的质量监督,确保志稿按照国家出版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校、设计和印制,避免走形式,走过场。

  第二十条 地方志书用16开本(889×1194mm),横排印刷。以分志、分册等形式单独出版的地方志书,在整体设计上应整齐划一,形成系列。

  第二十一条 在出版纸质版地方志书的同时,提倡出版以电子为介质的地方志书。

  (八)关于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在首轮修志实践中建立的目标考核责任制、督查通报制、评审验收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并根据新情况建立和完善保障志书质量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发挥专职修志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主编、主笔及其他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吸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有业务专长的其他人员参与修志;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选择有志于修志工作的人才,逐步改善修志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第二十四条 大力加强理论建设。在总结历代和当代修志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方志理论研究,注重理论创新,加强方志学的学科建设,充分发挥方志理论对编纂实践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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