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书编纂因起点、规模、形式和方法的不同,其类型模式各异。如第一次修志被称之为“首修”、“创修”、“原修”等。续志自古以来的提法有“补修”、“增修”、“整修”、“续修”、“续编”、“重修”、“新修”等。不同的类型有着不同的名称、断限和取材标准,特别是续修志书,首先要把修志模式界定清楚,然后才能进行编纂工作。
一 创修
历史上第一次兴修志书为创修,也称首修、原修,有人称为草创,是指那些历史上没有修志或者新设立行政区划的地区的首次修志。创修体例与其他修志模式有所不同,时限不受限制,纵贯今古,地域以本地区新设立的范围为准。
当代修志,也有许多新成立的市县乃至省面临创修任务。创修志书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断限问题。上限并非局限于成立本行政区划的时间,一切事物均可上溯,起于发端。二是并非成立行政区划后20年才可创修。因为《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志书20年左右编修一次”,有些人就误认为不到20年就不能修。其实,条例规定的20年一修,目的是要确保地方志工作的延续性,能够代代相济,并对每轮志书的断限提出原则性要求,并非是对创修志书的硬性规定。
二 补修
补修是在原修志书断限基本不变或稍有下延、志书主体基本不变或稍有调整的前提下,对原修志书遗阙进行增补修订的一种编纂形式。
补修有“增修”、“整修”之说。“增修”一般距原修时间不太长,具体条件不适宜另修一志,但又有增修的必要,于是在原修志书的基础上延长下限,增补新增年份的史料。“整修”是对原有志书进行整理修订。如20世纪60年代,《台湾省通志》曾经历了“增修”和“整修”的过程。该志1965年刊印问世,下限断至1950年。鉴于十多年来的变化很大,后来便决定“增修”一次,下限延至1961年,1967年增修油印稿问世,涉及原修稿10志、11卷、59篇、160章,约400万字,分订24册。但由于“原修”、“增修”分别出自76人之手,义例芜杂,很不统一,1968年夏又决定彻底“整修”一次,调整纲目,平衡章节,并具体拟定统一整修章程。经过两次拟目,共整修卷首卷尾在内12卷、1记、10志,子目72篇,线装146册,约1300万字。
“增修”和“整修”不同于“重修”和“新修”,其区别在于取材断限与原修志书变化不大。如《如东县志》在1983年9月出版后,由于新志理论发展较快,1985年又修订了一次,这次修订有六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断限从下限1979年(实际部分下限1982年)延至1983年;二是调整《概述》,增设《地理编》;三是强化《经济编》;四是将原修志书有些“失之过简”的章节进行充实;五是文字上全面推敲,重新改写四分之一章节;六是纠正初版本的“表”多、“附记”多的现象。其他的与原修志书差别不大。由于两修志书的地图、照片都缺乏现代化,后来又修订出版了第三版。在短短的几年间,三修志书,取材断限变化不大,因此后两次补充修订不能视为“续修”,也不能视为“重修”,只能属于“补修”类型。
“补修”志书的名称一般可以不变,像《如东县志》那样,标注“(修订本)”和再版年代即可。
三 续修
续修也称“续编”,即以前志的下限为新志的上限,记述事物主要是对前志的承接和延续的一种编纂方式。续修而成的志书也叫做“续志”,它不是统合今古的通志,而是一种独立成册的“断代志”。古代的续志一般书名称之为《XXX续志》,或称《XXX志续编》。
是否选择续修,要根据实际而定,如前志观点正确,体例完善,文字得体,内容充实,相去年代不远,没有太多的东西需要补充修正,则续修即可,只应从首轮志书下限开始,编修一本若干年份的“断代志”。
续修的志书有别于“创修”和“重修”,名称应有明显的标志,突出时间断限。有的主张志名加“续”字,叫《XX续志》,读起来虽然朗朗上口,但一是没有行政区划标点,志书的地方性、区域性不明确,不符合地方志的本质要求;二是时间断限不明确,只看志名不知道志书的上下年限。较为科学的处理方式是把“续”字去掉,改用括注时间断限,这样,志书的名称就具备了必要的三要素:行政区划+志+断限。至于断限括注的位置放在何处,一般认为时间断限是志书书名的组成部分,应该放在书名号内,如《XX县志(1986~2005)》。
续修志书与前志是相衔接的姊妹篇关系,前后相因承接,必须注意四点:
(一)时间断限尽量不要交叉
后志与前志时间相距不远,全部重修的确没有必要,可以从前志的下限次年作为后志的上限。在当前的第二轮修志中,存在着一个现实问题,就是首轮志书对改革开放记述不够全面,要完整反映改革开放,需将第二轮志书上限前伸至1978年,两轮志书存在着断限交叉;还有的主张上限延至1949年,两轮志书交叉的时间更长。考虑到完整记述改革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种把上限适当上延的做法也可接受。但若把上限延至1949年,跟重修就无大差别,似不可称为续修。
(二)断限内年限不可缺少
首轮志书编修时间长,尤其省志和少数市志,大都编纂10年或20多年,分志之间先出版的与后出版的下限不整齐,有的相差还很大。如《安徽省志》首轮各分志,最早出版与最迟出版的相差10多年。第二轮修志就产生矛盾,有些分志前志下限至20世纪90年代末,而第二轮志书的上限却定在80年代初期或中期,有的分志编纂人员为了省事,不按整部书的断限执行,从前志下限写起,如第二轮志书下限定在21世纪初,那么有些分志断限不足10年,造成与整部志书的时空不统一。如果放松断限标准,允许自由断定,那一部志书将出现参差不齐的几十种断限。为了保持续志内容的完整性,就要按照整部志书的整体编纂方案执行,断限应当统一,无论首轮志书下限延伸到何时,二轮志书必须从全志的上限年份开始编纂,以便读者看到各行各业发展的平衡性以及志书时空的和谐统一和体例的科学性。
(三)新生事物可以上溯前志
续志和前志的关系是断面衔接,两志有各自的独立性,但并不排除新生事物因事上溯。比如“国土资源”,我国引起重视的时间不长,管理工作曾由民政、农业、环保等部门负责,二轮志书交代这一沿革时无疑要上溯到首轮志书,除摘录资料之外,还要总结利弊,以证明保护国土资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应该指出,志书记述事物,需追根溯源,但续志不能桩桩件件都追根溯源,续志只能将前后两志时代相近的新生事物,作适当上溯,以保持新事物记述的完整性,记述的主体仍是断限内的内容,这是续修与重修的区别之所在。
(四)后志要对前志纠错补遗
所谓续修,主要续,其次是修,修包括对前志的修订,纠错补遗是续修的任务之一。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前志编纂时有许多事物一时看不清,或因时代的局限,难以做到实事求是,后续志书就有义务予以纠正补遗。纠错的情形十分复杂,既要结合不同的时代背景,还要结合人们不断发展的思想认识,以及不断提高的科技水平等。如农作物栽培一度推广的“白色化”,就是用塑料薄膜覆盖地面,作物从薄膜中穿透出来生长,当时认为这样可以不用除草,既抗旱,又保肥,有几个省都大力推广,将其当做先进技术广泛宣传报道。但此举没过几年就废止了,因薄膜使土壤发生化学反应,影响作物生长,实属伪科学技术。这是人们在科学探索道路上的失误,如前志记好,那后志就应纠错。其次,因资料失实造成的错误,后志要及时更正。例如首轮《蚌埠市志》“市搬运公司”条目记述:“该公司始建于民国38年9月,称蚌埠市人力运输公司,有搬运工人9000余名,小板车3840辆,主要承担短途货物运输和装卸业务。”[1]志书出版10年后,简短的两行字给市委、市政府造成很大麻烦。因为志书记述公司成立于民国38年9月,即1949年9月,而现行的政策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工作人员享受离休待遇。志书记述该公司有9000余名工人。新中国成立后,该公司有的职工分流到马鞍山市,马鞍山市给予这些职工离休待遇,而蚌埠市本身原有的职工没有享受,于是,这些健在的老职工及其儿孙上千人,集体到市政府上访静坐数日,要求依照“官书”《蚌埠市志》记载的史实,兑现老职工的待遇,如不解决,将大规模地有组织地越级上访。市领导责成市地方志办公室和档案馆提供资料来源,最后市长亲自到档案馆查阅资料,查无所获。市地方志办公室翻阅资料来源,只有交通志编写人员提供的资料长编,追查交通志编写人员,原来他们在采访中,有几位老职工回忆大约在这个时间,修志者未经核实就记入志书,以致酿成重大史实错误。续修《蚌埠市志》已将此事列为重大纠错条目。至于补遗,就是要查前志的重要缺项,特别是对当地影响较大的事物的缺失,在后志中予以补充。有些事物,可能在前志编纂时,未能显现其对当地的重要性,比如说有些地方风景名胜很多,但是在前志编修时,并未对当地产生大的经济效益,就没有记载,或者记载很少,但是到了后志编纂时,当地的旅游产业已经成为支柱,那么,在后志就要把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完整记录下来,补前志之缺。所以,补遗对于续修来说,也很重要。
四 重修
重修即在修后志时,仍按“统合今古”的原则,不续前志,而是选取旧志有用的部分,再增补新时期的内容,综合而成新志。也有的新志,在重修时将旧志内容全部收录,再在各门类中补以新的材料,成为新志。
重修在历代修志常有,就第二轮修志来说,也有专家学者和地方志工作者提倡重修。但就全国而言,目前重修的并不多。主要原因在于两轮修志时间相隔太近,重修难免有相当多重复的工作,同时,也有其他的社会压力。从采取重修的地区来看,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前志质量较差或有重大错误,须推倒重来;二是本行政区划发生变动,比如县改市、地区改市、行政区划合并等,为反映全貌,需进行重修。修志工作毕竟是系统的文化工程,重修需花费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还要面对各种社会压力,采用此模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充分评估前志的质量,具备条件方可重修。
注释:
[1]《蚌埠市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10月,第532页。
(编校:谢捷 审核:张晶萍 排版:刘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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