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 全文
  • 标题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理论书籍 > 当代志书编纂教程
第四节 人物传的撰写
2021-05-25【打印】

  地方志专门用于记载人物的体裁形式有传记、名表和名录,而这三种体裁形式中,最为重要和最难把握的又是人物传。因此,新方志人物传的撰写,一直是当代方志界讨论最多、最热烈的焦点问题之一。本节主要介绍人物立传的原则、人物传的撰写要求以及人物传撰写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对人物简介的撰写作一介绍。 

  一 人物立传应遵循的原则 

  《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立传人物以原籍(出生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长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业绩者,也可在本地立传,包括外籍、外籍华裔和华侨为本地作出重要贡献者。在世人物不立传,凡在世人物确有可记述的事迹,应在有关篇章节目之中予以记录。人物传记必须实事求是,资料务必真实可靠,一般不作评论。某些地区,革命烈士除专门立传者外,还应编制英名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新志书中为人物立传需遵循生不立传、以本籍人物为主、以正面人物为主、功业卓著、实事求是等5条原则。这里只分述前三个原则,功业卓著与实事求是原则并入“人物传撰写要求”之中详述。 

  (一)生不立传的原则 

  生不立传是编写史志人物传的传统作法。这一原则先于封建史学界通行,后为地方志借用。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曾在《修志十议》“议传例”中对此有专门论述,他说:“史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列传”,“邑志列传,全用史例,凡现存之人例不入传”,用意在于“远迎合之嫌,杜是非之议”。正因为如此,《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世人物不立传”,此后颁布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再次重申“人物志要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 

  志书之所以要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其理由有三:一是志属信史,立传人物事迹要经过一定时间检验稽核,方能达到存真求实的目的。二是生人发展趋势难做定论。一个人一生的进程非到生命停止是没有完成的,如果对生人匆忙立传,今后就可能要作补充和修改。三是为生人立传难免遇到诸多不便。因为在世之人的种种社会关系,如领导、同学、老乡、尊者、师长、知己、亲眷等,常有私人请托而干扰人物传的撰写。志书与新闻媒体不同,新闻媒体宣传好人好事意在配合当前的中心任务,重在追求时下效应;而志书属于传世之作,旨在流传千古。因此,志书立传人物的选择应该取严肃而又慎重的态度。 

  生人不能立传不等于不能入志。生人入志通常有两种办法:一是采用以事系人方法,把某些杰出人物事迹载入相关志文;二是采用列表方法,把某些有一定影响人物的基本情况和突出事迹入表记载。 

  (二)以本籍人物为主的原则 

  旧志立传人物多是本籍者,外籍人物只是在“名宦”、“流寓”等类目下作简介。新志借鉴旧志作法,确定以本籍人物为主的人物立传原则是必要的。俗话说“地以人贵,人以地传”。一地人物的产生,与所在地理环境有密切的联系,是地域的经济、文化为杰出人物成长创造了条件。而反过来说,“人杰”方能“地灵”,杰出人物乃乡邦之光耀,其影响作用又可直接或间接推动家乡历史的发展。 

  所谓本籍人物,首先是指出生于本地并长期居住本地的人物。此类人物只要符合立传标准均可立传,实践起来也比较容易。其次是籍属本地,但长期定居外地,并且其主要业绩也与本地无关的人物。对此类人物入志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长期居于外地的本籍人物,他们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多发生在外地,与本地历史活动没有密切联系,甚至全无关系,为其立传与地方志的区域性不合,不主张立传。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本地人物在外地做出世人瞩目的历史功业,特别是那些在全国乃至世界享有盛誉的时代人物,不仅是家乡人民的骄傲,足以为桑梓增色,而且还可以激励乡人奋发进取,增强志书的“教化”作用,更何况地方志本来就是乡邦文献,记载本籍人物无地域之分是历代修志的传统作法。因此主张,只要是本籍人物,不管身居何处,凡符合立传标准者全部立传。后一种意见,在《景县志(1986~2003)》中得以充分体现。景县是革命老区,解放战争时期曾有党政干部300余人先后分4批随军南下,到鄂豫皖等省去开辟与建设新解放区。此事不但对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是一大贡献,也成为当时和以后影响景县发展的重大事项。为全面记载当年那些远离家乡与亲人,为新区稳定与发展历尽艰难的南下干部,该志特在“人物卷”单设“南下干部”专篇,下设“名录”、“传记”、“简介”三章,尽管如此设置篇目不甚合志体,却使300多名籍属本地的南下干部以多种形式而又比较集中地载入了史册。 

  在遵行以本籍为主立传原则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客籍人物。而如旧志那样将客籍人物入“名宦”、“流寓”的做法,也明显不适合当今形势了。这是因为,现代社会人员流动频繁,任何一地发展都离不开客籍人物的支持和贡献。以新兴城市石家庄为例,全市人口50年间由二十几万发展到100多万,新增人口多非本地人,而且许多客籍人物对该市的贡献并不比本籍人物逊色,如仅因为他们不属本籍而不予立传或入另册,显然是不公正的,也无法完整反映全市地情。因此,《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传人物以原籍(出生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长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业绩者,也可在本地立传”的要求是非常全面的。从首轮修志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志书不仅记载有长居本地的本籍人物,同时也注意收录了长居外地的本籍人物和长居本地的客籍人物。 

  (三)以正面人物为主的原则 

  所谓正面人物,系指对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具有推动作用的人物。反之,则为反面人物。地方志作为一地“存史、资政、教化”的地情资料性文献,入传者以正面人物为主是毫无疑问的。特别是社会主义新方志,更要大力赞誉社会历史的推动者和创造者。对于那些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不论是官是民,不分职位高低,都应让其入志,甚至为其立传。这些生动的人物资料,不仅是各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的好教材,其资治、存史价值也不可低估。 

  但是一直以来,对于要不要为反面人物立传的认识却不尽一致。在首轮修志初期曾有人认为,写反面人物会使桑梓失色,对历史上那些反动官吏、政客、军阀、豪绅、恶霸、土匪等不应为其立传。在第二轮修志之时,这个问题再次被提出。安徽省滁州市“在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志人物资料时将当代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囊括其中,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即是一例。“滁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卜平指出,专门为犯罪分子立史著传,会不会给公众造成错觉和误导?”对此,“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张祥林坦言,‘地方志应该尽可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一个地方的真实历史面貌。而人物志作为地方志中最鲜活、最吸引人的部分,理应囊括对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这些人物可能以对社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正面人物为主,但是也有以权谋私、造成极大极坏影响的贪官,作恶多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重大犯罪团伙主犯等’”。[1]张祥林所说是很有见地的,因为反面人物对一地所起的阻碍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志书在重点记载正面人物的同时,也应当把那些祸国殃民、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奸宄、贪官及其卑劣行径和罪行记录下来,这不仅仅是存史的需要,同时也起到警醒世人、引以为戒的反面教员作用。 

  二 人物传的撰写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态度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编写人物传的关键。据实直书,善恶自见。作者对传主的活动和经历,应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认识与鉴别。传记作者要充分考虑被撰人物当时所处的社会条件,记述中要切实做到10个“不”。即:不夸大,不缩小,不苛求,不拔高;不为尊者讳,不为亲者讳,不为贤者讳;不因其反而不录其事,也不因其正而为其溢美;不因其后过而抹杀其前功,也不因其先是而掩其后非。无论对什么人物,都不用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简单方法对待,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是什么就写什么,决不因个人思想或感情用事而影响对人物的记述和评价。只有坚持了实事求是态度,才能对搜集来的资料认真地进行订正核实,才能写出历史人物的复杂性,立体地而非平面地、多元地而非单一地再现人物的真实面目。比如《衡水市志》[2]的“张子善传”,就从客观事实出发,先写他是“红小鬼”,曾经在学校组织学生宣传抗日救亡、在敌人监狱里宁死不屈、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奋不顾身地为党和人民进行英勇斗争,从而成长为党的领导干部,而后又写他在和平环境下的腐化堕落行为以及给党和人民造成的严重后果,最后还简要记述了他洒泪伏法的可悲结局。文中虽然未作任何评论,但字里行间的大量史实也足以使读者看清他的演变过程、原因及应有下场,并从中受到深刻教益。 

  (二)因地制定入传标准 

  人传人物的选择不仅要严守志书记事的时空范围,更要注重人物对社会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与影响,也就是常说的立传标准。各地地域大小、历史长短以及可入志人物多少各不相同,所确定的人物立传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总体把握上需要注意典型性、群众性和代表性。所谓典型性就是实绩卓著。或从社会效益着眼,或从经济效益着眼,只要对地方乃至全国作出重大贡献或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就应立传。在—定程度上,职务可以反映出人物的社会作用。生前曾担任过一定职务,并且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领导人,理所当然地在立传之列,而对于一些无所作为的庸碌之辈,即使职务再高也不应入传。所谓群众性就是面向基层。历代旧志对下层劳动人民记载极少。社会主义新方志不同于旧志,为劳动人民树碑立传是新方志的重要任务。因此,这就要求修志者不仅重视记载那些颇具知名度的大人物,同时又不忽略那些奋斗在社会基层的小人物。不管地位高低,不论是官是民,只要在世时有突出建树而且口碑极佳者,志书都应为其立传。所谓代表性就是突破局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为显一地人物之盛,尤应注意为社会公认的各行业、各方面卓越人物立传。在上述宏观标准的指导下,有的地方还制定过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标准。综合各地经验,近现代人物立传标准大致归纳为以下15项。 

  1.献身革命事业的中共地方党组织创始人及老红军或在历次革命战争和反侵略战争中的著名将士、战斗英雄、烈士。 

  2.在不同时期担任党、政、军重要领导职务或有重大影响的人物。 

  3.领导和参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著名人物。 

  4.从事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在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建设事业或其他领域中卓有成效的著名人物、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5.有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发明家、实业家、金融家、教育家、科技工作者及社会科学方面的著名学者。 

  6.对工会、青年、妇女、民族等社会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人物。 

  7.从事文艺工作的著名作家、诗人、书画家、音乐家、表演艺术家。 

  8.著名医学家、药物学家和医务工作者。 

  9.体育界成绩卓著的教练员、运动员。 

  10.农林牧副渔行业及第三产业的著名人物和各种能工巧匠。 

  11.少数民族中有较大影响的代表人物。 

  12.有较大影响的侨胞和归国华侨。 

  13.因舍已救人、见义勇为而献出生命的著名人物。 

  14.在平凡岗位上创造不平凡业绩的典型人物。 

  15.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方面的重要反面人物。 

  (三)确定传记撰写形式 

  确定一篇传记的撰写形式,要以记述对象及其内容来确定。综合部分首轮出版志书做法,人物传记主要包括传记、传略、简介三类。人物简介将作为一个专题在下文重点研究,在此仅介绍传记与传略的表现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1.传记的适用范围 

  传记是专门用以记载人物生平事迹的文体,有文学传记、应酬传记、自传、史传之区别。文学传记属于文学创作,已超出志书研究范围。应酬传记如墓志铭、行状文等,自然也不宜用于志书。自传为自述生平的传记,更不适合志书体例。所以志书传记唯有史传一类。 

  志书中常见的人物传记,大致有独传、合传、附传、家传(有的志书写作列传)4种。独传为只记一人生平事迹的传记,是志书传记采用最多的立传形式。合传乃汇集两人或两人以上人物事迹的传记,在各传主之间关联密切、分写必然造成记事不全或部分重复时适用。附传则是在记叙传主事迹的同时,也把相关的次要人物附录进去。家传是以家族人物事迹为中心的传记,如一些志书的教育世家、戏剧世家即属此类。集上述4种传记形式于同一志书的不是很多,但《武安县志》[3]却是一例。该志立有古今人物传记72篇,除67篇一人一传的独传外,还有记述勇擒盗贼而获县奖“义烈”门匾的同胞兄弟王恩荣、王恩锡的合传;记述明万历年间秉公而断、平反冤狱的刑部广西司员外郎李腾蛟并附记其子李尔育勤于政、廉于行的附传;记述西苑村孔宪仁、孔宪古一家四世以中医眼科为业,广施医药、拯救贫病、誉满并州的家传;记述以治疗伤寒而名的开封市卫生协会会员石云章救死扶伤,并附记其子石建邦、孙石艮太子承父业、习医治病的家传等。 

  人物传记除上述分类方法外,还有的按照篇幅大小将传记分为特大传、大传、中传、小传4种类型。适用依据主要以传主事迹影响大小确定。一般来说,对国家、民族、人民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者立大传或特大传,大传篇幅在2000~3000字之间,特大传篇幅在3000字以上;次之立中传,篇幅在1000~2000字;影响相对较小或影响虽大但资料欠丰者则立小传,篇幅在1000字以下。人物传记质量虽不以篇幅大小论高下,但由于受方志体例限制,人物传记篇幅一般不宜过长。所以撰写中还需惜墨如金,尽力压缩大传、特大传数量,多写中、小传记。 

  2.传略的适用范围 

  传略与传记同属传记文体,其不同之处在于详略程度不同。因此,又称作简略的传记。传记记述传主一生,而传略篇幅较小,一般只记人物的主要事迹,不详细记述人物生平。从古今志书所载传略看,多是那些地位较高,而又资料单薄或社会影响不广者。同书传略数量较多时应与传记分开单设,较少时则混编于传记之中。 

  (四)记清人物基本要素 

  人物传取材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人物的基础资料,通常又称作人物传的基本要素;二是人物的主要业绩。为准确勾勒人物概貌,保持入传人物的个人资料完整无缺,应尽可能把传主的主要要素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综合众家之说,人物传基本要素包括以下15项。 

  1.姓名。包括字、号、别名及笔名。 

  2.性别。传主如是女性,要加括号予以标明。 

  3.民族。少数民族尤其注意不能简化。如“蒙古族”不可写成“蒙族”。 

  4.生卒年月。一般在传记开头传主名字后括注,查核不清者用问号表示。 

  5.出生地。一般要写明省(区、市)、市(州)、县(区)、乡(镇)、村。尤其是客籍人,至少要写到县。 

  6.家庭出身。可顺势简要介绍其家境状况。 

  7.父母及配偶。如与传主生平有关系,可简介其父母与配偶的一般情况。 

  8.所受教育。包括学校名称、所学专业、在校表现、是否毕业等情况。 

  9.政治面貌。最好交代清楚加入党、团组织的具体时间、地点,必要者还要记述介绍人。 

  10.政治倾向的变化,也包括政治信仰的变化。 

  11.参加工作情况及其职务、职称的升迁变化。 

  12.主要著作和主要发明创造。 

  13.对人物评价。不可直接硬性评论,要寓褒贬于事迹叙述之中。 

  14.逝世情况。必要者还需记述传主死亡原因及人们追悼与怀念情况。 

  15.埋葬地。一般包括墓地在何地,树碑与否,何人撰写碑文等。 

  (五)突出传主主要事迹 

  从一些出版志书的部分人物传看,有的只写人物一生任职情况,类似简历;有的只对人物作概括介绍,类似鉴定评语;还有的先记人物职务、职称升迁变化,最后再加一段空洞赞语,又类似悼词。严格说来,这几种写法都不甚符合人物传的撰写要求。通常情况下,字数较多、内容较全的人物传,应先简述人物生平(亦即人物基础资料),再重点记述人物业绩。一人一生业绩多多,贵在抓住其最能反映人物风貌的典型事例,以此昭示人物的贡献和影响。如《丰宁满族自治县志(1991—2000)》[4]为已故县政府顾问扶培民所立传记,全传2100字,前半部分简要记述扶培民基础资料、成长过程及其历任职务情况,后半部分只重点记述了他全身心投入地方铁路建设一件事。作者从扶培民1987年第一个向上级提出修建地方铁路建议,到1988年离休后仍坚持担任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带病在57公里铁路选线上“一条沟,一道洼”地进行线路勘察、在“心律不齐,每分钟间歇12次的情况下”组织铁路建设论证会、多次以病弱之身赴省争取铁路建设立项,直至“1997年12月30日虎丰地方铁路第一期工程虎什哈至天桥段建成通车,有史以来火车第一次开进丰宁大地”。尽管全传仅仅择取了扶培民一生无数先进事迹中的一件事,但却从多角度、多侧面展现了扶培民老骥伏枥、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如与那些貌似全面,不分主次,依照时间顺序,平铺直叙地把人物一生写下来,而将传主主要事迹淹没于繁琐记述之中的传记相比较,确实要感人得多。 

  (六)写出人物个性特点 

  傅振伦在《论人物志的编纂》中曾指出“突出人物的个性和特点,善于描绘其精神风貌,如实逼真,有声有色,使读者如见其人,音容笑貌,跃然纸上”。《如东县志》总纂李明也在《新方志编纂实践》一书中提出:人物传的撰写“要典型化(个性化),不要一般化、模式化,从时代环境中揭示人物性格”[5]。由此可见,撰写人物传只是连篇累牍地堆砌一些传主功业,而写不出人物个性特点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人生在世数十年,不知经历多少事,其品德与业绩是一篇千字短文绝对容纳不下的。加之传主均为各历史时期不同领域的精英人物,每个人的家境影响、成长经历、学识水平、社会经验乃至气质、性格、品德、情趣等,定然千差万别。入传人物个性不同,志书传主面貌也就不能大同小异。《献县志》“人物传”所收47篇传记大多血肉丰满,个性鲜明,风貌逼真,栩栩如生,备受志界好评。其三条经验作法值得借鉴。一是需要作者在传主生平作为中挖掘出最生动、最典型、最具个性化的事迹,并将其写深写透。除此之外则忍痛割爱,或是一笔带过,或是舍去不写。二是准确抓住传主许多重要活动的细小情节,以透彻展示人物异常丰富的内心世界和思想感情。三是善于以传主个性化语言刻画人物性格心态,于点睛之处凝练寥寥数语,让方志人物自己和读者直接交流感情,以使读者产生如闻其声、如见其人、如临其境的特殊感受。[6] 

  (七)严格传记编排顺序 

  志书记事体例一般是横排竖写,而一篇篇互不相干的人物传记又谁先谁后呢?这是一个貌似简单实则颇难摆布的问题。旧志人物传门类繁多,大多设有名宦、儒林、忠义、宦绩、文苑、武功、隐逸、孝友、义行、列女、方伎、仙释诸细目。如前述民国刘志鸿修、李泰棻纂《阳原县志》人物卷,即以仕宦、学术、忠义、革命、公义、教授、高行、方伎、侨寓、方外、懿范、贞烈、节义、干练为序分列14目。如此分类排列虽与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相吻合,但却不甚科学合理。这是因为。一人一生涉事繁多,或为官为民,或从政从军,或务工务农,或执教经商,硬是把经历复杂的一个个人物硬性归并到某一特定类型中去,难免有绠短汲深、削足适履之嫌。首轮新编志书在总结旧志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了人物传记的排列方式。经常见到的大体有按历史分期排列、按从属事业分类排列、按生年或卒年先后顺序排列、按人物性质排列4种做法。 

  1.按历史分期排列法 

  按历史分期排列即按时代排列。有的分为古代人物、近代人物、现代人物;有的则分为清代以前人物、民国人物、新中国成立以后人物。按历史分期排列法时间脉络清楚,便于读者了解某一历史时期各类人物的综合情况。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一是跨时代人物不好处理,如有些人物经历了清朝、中华民国、新中国三个历史时期,将其列入哪个时期都不甚妥帖。二是有些志书收载人物总量不大,如按历史时期编排,就可能出现各时期人物多寡悬殊过大,甚至形成一两篇传记也立一章一节的窘况。 

  2.按从业分类排列法 

  按从业分类排列法是“事以类分”的方志体例在人物分志中的具体体现,即先把入传传主按一定标准分为若干类别,而后依类排列。或按职业分为工人、农民、军人、干部、商人、医生、教师等,或按事业领域分为党政界、经济界、军界、文化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等,或按历史作用分为历史人物、革命烈士、现代闻人、反动人物等。分类排列法便于突出人物特点,也利于检索与查阅。但遇到那些一生身涉几个领域的人物就很难处置。如属人物众多的省、市志书,采用传主从业分类排列法时,需注意类分不宜过细,并力求做到分类准确、标准统一。 

  3.按生年或卒年先后顺序排列法 

  按传主生年或卒年排列,可以避免归类不准和跨时代人物难以处理的问题。新编地方志书人物传大多采用这一方法排列。但是,按生年排列与按卒年排列两种方法也各有利弊。以生年为序时间次序清楚,但许多去世时间有很大差距的人物排列在一起,其生前活动的时代必然前后交错,不宜体现一地人物的时代特点。以卒年为序排列,各类人物生前活动的年代相对集中,易于反映一地不同历史时期人物的时代特征,这是其他任何一种排列方式所不及的。但卒年排列遇到祖孙、父子序次倒置情况时应考虑改用其他排列方式。 

  4.按人物性质排列法 

  按人物性质排列法就是将入传人物分成“正面人物”、“反面人物”两大类,明分者各设章节,暗分者正面人物在前,并以一定编排方法排列,而反面人物则列于整个人物传最后。不论是明分还是暗分,都是把反面人物列入“另册”,使之不与正面人物相混。入传人物如此排列,可能是受旧史志影响,也可能是现代政治斗争意识的反映。若从寓褒贬于记事之中的志家通则考虑,这种“另册”的方法也未必可取。 

  以上4种排列方式各有长短,具体运用时则应从入传人物实际出发,不可简单从事。 

  三 人物传撰写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人物传记是一部志书最见功力部分之一,所以撰写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多。以下5个问题尤需注意。 

  (一)编修续志应注意补记前志遗漏的历史人物 

  在首轮修志中,有的地方机械理解“详今明古”原则,志书内容从近代记起,许多古代流传下来的名人、乡贤未能人志,致使人物传程度不同地出现“薄古”和“无古”现象。自古有云,“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古代名人、乡贤的思想和业绩,是久经历史检验并深受世代人民崇敬的,更是一地的重要精神财富。人物传与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部类相比,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应本着既厚今又不薄古的精神,对旧史志人物资料经过“去粗取精”和“去伪存真”,尽可能收录到新编志书中来,使其连同近现代人物这笔精神财富一起世代相传下去。对于首轮志书应记而未记的各时期重要历史人物,应以“补遗”方式载入续修志书。 

  (二)注意为当地特色事物相关人物立传 

  地方特色是否鲜明,是评价志书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为突出地方特色事物,许多志书打破常规,特事特记,对特色事物因地制宜地采用“提级升格法”、“位置前移法”、“集中归纳法”或“事件专记法”予以充分记述,从而收到意想不到的社会效果。然而,个别志书在注重记述特事之时、却忽略了在人物传记中将那些与地方特色事物相关的人物入传,由此造成全方位突出地方特色的一大遗憾。历史是人类创造的、地方特色事物也是在历史长河中靠一代又一代人继承创新才得以发展的。因此,无人则无以记事,无人则无以彰史。一部志书若在突出地方特色事物的同时,也能注意突出与特色事物相关的人物,才堪称地方特色鲜明的志书。《泊头市志》[7]即是这样做的。泊头市是全国著名的“鸭梨之乡”。为此,该志在“农业”编专门设置“梨业”章,分5节依次记述鸭梨栽培历史、管理技术、梨树品种、梨果销售和梨品包装、加工、储藏情况。又在其“人物传”中为长期从事林果专业技术工作、有效提高鸭梨品质和产量的郭学堂,以及长期从事林果管理工作、成绩卓著并被提拔为科技副县长的牟瑞源分别立了传,使记人与记事巧妙结合,“梨业”特色跃然纸上。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偌大一个久享盛名的“鸭梨之乡”,仅有两个与梨有关的人立传,不但数量少了一点,而且都是专业技术干部,人物选择层面也窄了一点。如降低一点立传标准,再增加几位献身梨业技艺的老果农入传就更好了。 

  (三)重视为基层“小人物”中的精英立传 

  “小人物”不仅有着劳动人民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先进性,而且最能体现一地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类群体的活动特征。鉴于二轮志书断限时间较短,那些惊天动地、叱咤风云人物较少,而又要加强人文内容记述的现实,入传标准就有必要降低门槛,在多为“小人物”入传问题上有所突破。所谓“小人物”,一般是指活动于各个行业、各条战线基层的英雄模范、科技人才以及新闻人物,同时也应包括被社会公认的人民公仆、企业群英、三农新星、军中标兵、人民卫士、理论学者、新闻尖兵、青年楷模、巾帼俊杰、教育英才、文坛百家、音乐名星、书画名家、民间艺人、名橱名医、体育健将、技术能手、能工巧匠以及其他知名人士。“小人物”长期活动于基层,现成的文字材料必然匮乏。这就需要作者深人到街头巷尾或茶楼酒肆进行采访,将那些广泛流传于人民群众之中的奇闻逸事汇集起来,在掌握一定口碑资料的基础上,为其撰成传记或传略。人物传中有了量多面广的“小人物”精英,才能充分显现一地人物之盛。 

  (四)不可忽略为国民党人物立传 

  民国时期,是中国历史发展中情况相当复杂的时代。其间,许多国民党人物的经历与活动也相当复杂。有的人前正后反,有的人先反后正,还有的人时好时坏。人物传要准确记载这些人物,就要认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既不能隐其恶而独扬其善,也不能掩其是而仅载其非。既要记载他们在反共反人民方面的活动情况,也要反映他们在国共合作时期反对军阀统治、抗击日本侵略斗争中的具体表现。尤其对以下三种人物不可疏漏,一是那些具有崇高爱国主义精神,以各种方式积极参加抗日战争,并有突出贡献或立有卓越功勋的人物;二是对国民党当局统治不满,“身在曹营心在汉”,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同情感,曾以各种方式大力支持革命事业的人物;三是为台湾回归祖国、实现海峡两岸统一尽心尽力的人物。 

  (五)城市区志人物传不宜遵行“以本籍为主”的原则 

  在人物入传原则问题上,城市区志与一般县志应有所区别。这是因为,一县居民绝大多数是稳定的,客居人士能达到立传标准的毕竟是少数,因此确立“以本籍为主”的立传原则是符合实际的。但作为城市区志,尤其是那些历史并不很长久的新兴城市,居民绝大多数来自全国各地。城市区志应正视城市人口外来者多、本籍者少,在城市兴起与发展过程中,所有城市居民都作出过应有贡献的现实,对入传人物不宜盲目照搬“以本籍为主”的原则,应放开眼界,无论本籍、客籍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职务大小、地位高低,只要他对本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事业产生过重大作用或有较大影响者,都应进入立传范围。基于这一认识,“以本籍为主”原则就应代之以“主客籍并重和中外兼收”的原则。 

  四 人物简介的撰写 

  (一)人物简介的形成 

  志书设置人物简介始见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是首轮修志的创新之作。由于人物简介系为生人所设,自其出现便贬多褒少,而且贬与褒的核心还是为生人立传问题。贬者以为,人物简介实则为生者变相立传,有悖生不立传之史志常例。志书作为传世之作,入传人物绝不可以任何形式突破生不立传这条红线。而褒者却以为“第一,生前立传,资料比较容易收集,易于核查,失实较少;第二,为生人立传更有现实意义,教育今人的作用更大;第三,不为生人立传的传统是可以改变的;第四,为在世人立传,可以克服只传谢世人物,造成事全人不全的现象”[8]。于是,后者便顶住各种舆论压力,坚持在所编志书中为在世之人设置人物简介。但从总的情况看,生不立传原则仍为多数新志编修者所遵守,设人物简介者乃是极少数。如,河北省首轮修志计出版省、市、县三级志书160多部,其中设“人物简介”者也不过10部左右。 

  (二)人物简介的写作特点 

  由于人物简介未成志书固定体裁,加之多数修志者对其疏于理论研究,所以一直没有形成相对规范的写作模式。根据已出版志书在设置“人物简介”方面的具体做法,将其特点归纳为4个方面。一是在体裁上类似于记述人物生平的人物传记。多数简介文字简要,篇幅较小。写法接近人物传略,只记人物主要事迹,不详细记述人物生平经历,寓褒贬于记事之中,但个别简介记事兼有少许议论。二是归于人物分志,但与人物传记分开设置,列于“人物传记”、“人物传略”之后。三是记述对象以本籍人物和正面人物为主,而且多是健在的各级党政军领导人或有突出贡献的各界知名人物,已故人物极少见到。四是人物排列方式略有区别,多以出生年月为序。 

  (三)人物简介的撰写要求 

  第二轮修志开展以来,鉴于续志断限时间短,符合生不立传原则的人物较少的现实情况,为生人专设人物简介的呼声再次响起。而从出版志书和已经评审过的志稿看,在“人物篇”中单为生人设置“人物简介”者显著增多,同一志书收载简介人物总量也呈上升趋势。有必要对简介内容与章法进行规范,以使撰写者有章可循。撰写人物简介应该注意以下5点。 

  1.选录范围 

  人物简介既然是变通的人物传记,入选事主就应慎之又慎。选录范围既不能太大,导致入选人物标准过低过滥,甚至为此引发矛盾;也不可受“以本籍为主”原则或职务级别杠杠之限,把那些有卓越贡献的客籍人物或基层先进人物关在志书简介门外。 

  2.篇幅规模 

  人物简介的基本特点首先是简。有些志书简介不简,甚至详于中小传记,有违简介体例;而另一些志书则简介过简,仅记几段简历,不见任何事迹,又失却入志价值。为给概略记述事主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提供必要空间,一篇简介可控制在500字左右,即与一篇传略篇幅大致相当。 

  3.记述内容 

  简介内容也应精益求精。一是交代事主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籍贯、政治面貌、时任职务等人物要素主项,以使读者了解其基本情况;二是简介事主对社会发展所作的主要贡献或重大成就,如系一地重要典型人物或重大成果的创造者,亦可撷取其一两件最具代表性的事迹片断,以适度展示入志人物风采。至于其家境状况、成长环境、职务升迁简历、主要活动细节、各种荣誉称号以及来自方方面面的评价,尽可能择要记述,甚至一笔带过。 

  4.记事原则 

  撰写人物简介尤需牢记实事求是和述而不作的记事原则。实事求是就是忠于历史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是什么就写什么;述而不作就是只记不议,寓褒贬于记述之中。简介作者不可能没有观点,但作者万万不可忽略的是,为已故者写传尚不许轻下断语,更何况所记之人是尚未盖棺论定的健在人士。因此。一字一词都应对事主的历史负责,对志书的传世信誉负责。作者的观点只能通过叙述人物具体行事来表达,绝不可以泛泛空论,更不可以直接评头论足。如某部县志“人物简介”中对一位高级领导干部所使用的“他工作扎实勤奋,不论调到那里,都能恪尽职守,干出好成绩”、“他治军有方,为政清廉,以自己的言行赢得了部队官兵的信任,在部队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等空洞的溢美之词,应是撰写人物简介最该忌讳的。 

  5.排列方法 

  人物简介的编排方式,既不能随心所欲,任意编排,也不宜按职务高低或影响大小论资排辈。从一些出版志书实践看,最简便、最稳妥的办法莫过于按生年排列法,无论事主职务多高,影响多大,均以出生年月先后顺序排列。 

    

  注释: 

  [1]《安徽滁州遭遇“现代史记”困感犯罪分子该收入地方志吗?》,《报刊文摘报》2007年3月19日。 

  [2]《衡水市志》,方志出版社,2002年,下册第1345页。 

  [3]《武安县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年。 

  [4]《丰宁满族自治县志(1991—2000)》,世界文艺出版社,2005年,第206页。 

  [5]李明:《新方志编纂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24页。 

  [6]参见武铁良:《写出鲜明个性方能如实逼真——试谈〈献县志·人物传〉的个性特点》,《河北地方志》1993年第4期。 

  [7]《泊头市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3年。 

  [8]王德恒、许明辉、贾辉铭:《中国方志学》,文化艺术出版社,1994年,第386页。

 

编校:刘云锋 审核:张晶萍 排版:刘云锋

COPYRIGHT © WWW.DIFANGZHI.CN

京ICP备08002157号-7 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国家方志馆)主办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272号

方志中国微信

TOP

导航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