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救助与福利、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党政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执行国家提出的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本地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执行国家民政部门制定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的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社会救济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地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执行国家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协助国家民政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本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协助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在当地的发行工作;执行国家殡葬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执行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救助管理站工作;执行国家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及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包括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社团管理、拥军优抚安置、烈士陵园与纪念地、社会救助、老年人事业、社会福利、残疾人工作、婚姻与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移民安置等内容。
(一)基层自治组织建设
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自治、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等内容。
1.村民委员会。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代表议事、村务政务公开、村规民约。可选村民委员会“海选”实例记述,以反映民主进程中既推进了农村的民主进程,同时也体现农村中出现宗族势力抬头控制村政的新问题。
2.街道居民委员会。包括街道社区的计生工作、残疾人工作、老年工作、调解工作和组织社区文化艺术民间团体、开办“社区论坛”等。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管理
包括区域调整、行政区撤建、行政区划情况表(与建置沿革部分交叉处理)、边界争议、勘界、地名等。
(三)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1.社团管理机构(社团局)。包括社团登记处(科室)、社团管理处(科室)、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科室)、基金会管理处(科室)、社团监察大队等内设部门。
2.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社会团体、行业性社会团体、专业性社会团体、联合性社会团体。记述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及监察、社团(综合介绍一地社团发展情况,主要社团选,社团一览表,多可分类,少则不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记述方法同社团)、基金会(方法同社团)。注意与人民团体门类的协会、学会、联合会内容交叉处理。本部分侧重对社团的管理。
(四)拥军优抚
1.拥军。类目包括支持部队建设(为部队办实事、智力拥军优属、创建双拥模范活动、拥军优属基金会)、提供物资保障、培养军地两用人才、解决部队家属生活困难等。
2.优抚。类目包括优抚对象、介绍就业、安排生产、群众优待、复员军人优待、牺牲病故抚恤、伤残抚恤、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发放等。
(五)退伍军人安置
1.安置机构。包括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包括复员军人安置、退伍军人安置、新老兵转运、帮助农村退伍军人建房、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统计等。
3.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包括部队移交、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情况统计、安置用房建设、服务管理、干休所。
(六)烈士褒扬
1.烈士纪念建筑。包括烈士陵园、英雄纪念塔、陵园与纪念地保护。
2.社会重大纪念活动。追悼公祭等。
3.编纂烈士传记。
4.烈士事迹陈列展览。
5.英烈选录(注意与人物志部分交叉处理)。
(七)社会福利事业
1.婴幼儿童福利。包括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寄托所。
2.老年人福利。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孤老包护组、托老所、敬老室、收养对象(“三无对象”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生产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自费对象)、老人生活待遇。
3.精神病人福利。精神病院、收容对象(“三无病人”、自费病人)、社区精神病防治(街道、居委会、工厂企业)。
4.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包括归类和分级管理(收养对象归类、收养对象分级)、培训与技术等级评定(护理员技术培训、评定护理技术等级)。
5.福利企业。包括企业概况、残疾人安置。
6.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包括福利彩票销售(销售品种、销售形式、销售管理)、福利基金(基金管理、基金使用)。
(八)慈善事业
内容包括慈善基金会和慈善活动的情况。
(九)救灾救济救助扶贫
1.灾害救济。包括灾民救济、支援灾区。包括灾害情况下对本地与外地的救济救助。
2.经常救济。包括城镇救济(“城镇帮困救济”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实物补助、粮油帮困卡发放、临时帮困救济)、农村救济(“五保户”供养、扶贫工作,“农村扶贫救济”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户危旧房翻建、临时扶贫救济等)、知青和下放户救济(知青救济、下放户救济)。
3.其他救济。包括落实政策对象救济等。
4.社会救助。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救助物质金钱的数量、救助的效果。社会救助对象要从产生的原因和人群结构上写才能写出深度。包括为外省市离退休(职)回原籍定居人员和不享受待业救济金的待业人员(持有待业证,但不享受待业救济的;持有待业证领待业救济金期满的)提供差额或全额救助。2003年以前,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强行送回的称呼“收容遣送”,2003年以后改称“救助管理”。
(十)老年人工作
1.老年人口。
2.敬老工作。包括尊老敬老、老年教育服务和活动、为老服务、老年维权、老年基金。
3.老年生活。包括养老(城镇职工、孤寡老人、农民)、医疗保健、参与公益和经济活动、文体娱乐。
4.养老机构。包括敬老院、护理院、老年公寓等。
(十一)婚姻与收养登记
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涉外婚姻登记,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内容。
(十二)殡葬管理与服务(殡仪馆、公墓)
1.殡葬管理。包括对革命烈士、少数民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进行管理。
2.殡葬服务单位。包括殡仪馆(含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仪馆、公墓、骨灰堂以及殡葬服务代理单位投资审批与开业,殡葬设备和殡葬专用品及其管理。骨灰安置,遗体捐献。对殡葬服务场所中妨害公共秩序或者抛撒、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理。
随着经济发展,部分追求规格奢华、搞封建迷信、浪费良田的土葬之风抬头,有些地方骨灰盒重新装棺土葬,也需认真记述。列各类殡葬情况统计表。
(十三)移民安置
包括移民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资金、移民生活状况(居住、交通、水、电、煤气、邮递、电话等)、移民从业生产条件、移民子女入学等。移民主要是国家大型工程项目的移民,如“三峡库区”移民、“南水北调”移民。主要记移民前后,被移民者状况的变化,移民后工程带来的效益,被移民者在新的居住地的生活情况,对为国家建设带头做出牺牲的要予以记述。移出地、迁入地志书均记。
(编校:闵洁 审核:张晶萍 排版:刘云锋)
导航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