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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5-08-28【打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史志工作,全面客观地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志文献,科学开发和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研究、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情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青州市志、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志、村庄志及部门(行业)志等。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青州年鉴、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年鉴和部门(行业)年鉴等。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一段时期或部分内容的资料性文献。包括:青州市综合性地情文献;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等编纂的以本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第四条 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编纂人员要做到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做虚假记述。

第五条 市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史志办公室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推进依法修志;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全市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编纂本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类书籍;

(六)负责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志及村庄志、部门(行业)志等志书的业务指导、专家评审、审查验收、审批备案等工作;

(七)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方志馆、资料库和地情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九)完成市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以市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综合地情文献,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军事志、军事年鉴,由人武部组织编纂。

前款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和地情文献,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村(社区)可以组织编纂,编纂单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当对编纂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编纂地方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青州市志、青州年鉴、青州市综合性地情文献由市史志办公室制定编纂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青州市志编纂完成后,经市政府批准,报潍坊市史志工作机构审查批复后出版,并报省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部门以及以青州市行政区划冠名的其他志书在市史志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编纂。具体程序是:

1、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部门制定编纂方案,报市史志办公室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

2、志稿评审稿形成后,在市史志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定稿;

3、志稿形成定稿后,报市史志办公室终审,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印刷出版;

4、有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部门应当在志书出版30日内,向市史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九条 市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 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编修工作。市级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每年编辑出版1卷,可适时组织编纂综合或专题地情文献。

第十条 地方志编纂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广泛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编纂青州市志等全市综合性志书的 编纂人员,由市史志办公室聘任。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志的编纂人员,由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选聘熟悉修志业务的人员担任,并报市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市史志办公室依法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应按照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以及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三条 以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 地方志工作应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市史志办公室通过建设方志馆、资料库、市情网站等方式,积极开拓 社会用志途径,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渠道查阅、摘抄地方志资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史志办公室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给予处分: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青州市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综合性地情文献的;

(二)地方志内容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三)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或者拒不承担编写任务的;

(四)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丢失、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志资料以及将其据为己有的;

(六)将地方志文稿擅自整理出版或者作为个人著作擅自发表的;

(七)拒不向市史志办公室报送地方志出版物(含纸质版、电子版)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史志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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