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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制定《乐山史志员管理办法》
2024-09-10【打印】

  8月29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同意,乐山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向各县(市、区)党史和地方志部门,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印发了《乐山史志员管理办法》。

  《乐山史志员管理办法》共8章、20条,自2024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办法》明确史志员队伍的总体任务、具体任务,选任条件和流程,名额、任期和续聘、解聘,工作规程、享有权利等内容,要求全市史志员队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相关要求,自觉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当好中华文脉的赓续者、官书正史的编修者、中心大局的服务者、史志文化的传播者。

  乐山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将始终坚持开门办志,加强与各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历史文化教育基地等的合作,建好建强命名型和聘任型史志员队伍,并确保史志员队伍实体化、常态化运行,有效发挥史志编纂、理论研究、宣传宣讲等作用,建成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常态运行的“大史志”工作队伍,推进“大史志”工作格局走深走实。

来源:乐山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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