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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志工作立法纪事
2018-06-14【打印】

天津地方志工作办法红边_副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职责、编修规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事项,是天津市地方志工作的基本规范,是天津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志和促进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奠定了天津市地方志工作法治化的基础。为纪念《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和方志人的艰辛求索,特撰文介绍制定《办法》的背景及进程。

  一、立法背景 

  方志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瑰宝,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史、家谱一起,共同传承着中华民族丰富而宝贵的历史文化。在新时代编修新方志,是实现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回顾延续两千多年的地方志发展史,延绵不绝的地方志编修与“官修”传统密不可分。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后,历代不断颁布法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唐宋时期有州郡每三年或五年向朝廷编造报送图经的制度。元明清三朝皆设立一统志馆,编修国家一统志,明成祖朱棣两颁《纂修志书凡例》,清康熙、雍正、乾隆等朝曾多次颁布修志诏谕。民国政府先后颁布《修志事例概要》《地方志书纂修办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地方志工作定位,推动地方志工作开展。2006年国务院颁布《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志行政法规,明确各级政府领导地方志工作的法定职责,确立省市县三级志书管理体制,规范资料征集、审查验收、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地方志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与创新,从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高度,对地方志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使人们了解过去、把握现在、开创未来。并指示要统筹协调包括地方志在内的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力量,深入开展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研究。李克强总理批示“修志问道,以启未来”,“直笔著信史,彰善引风气”。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制定重要文件,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地方志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正式提出“依法治志”的工作要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加强修史修志”列为全国重要文化工程。2017年,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再次强调要“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出版工作。开展旧志整理和部分有条件的镇志、村志编纂”。

  全国地方志工作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定位日益清晰、要求日益明确,顶层设计日益完善,工作任务日益具体,地方志事业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在这一大背景下,开展天津市地方志立法工作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二、推进过程 

  1984年天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成立,首轮地方志书编修已于2008年基本完成,累计出版《天津通志》分志39部。

  200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志办关于天津通志第二轮编修工作规划(2006—2015年)的通知》(津政发〔2007〕16号)印发,规定第二轮《天津通志》包括56部志书,编修工作定于2015年完成。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启动区县地方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34号),区县二轮修志正式启动。2013年,《天津通志》更名《天津市志》。201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地方志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59号)印发,将第二轮《天津市志》调整为61部志书,完成时限改定为2020年。

  截至2015年底,《天津市志》规划的61部分志,尚有31部没有完成,其中16部志书没有启动或陷于停顿状态;16个区县只完成3部志书,公开出版的综合年鉴仅有4部,其中还有一个县没有创刊年鉴。修志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不利,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落实有待加强。部分地方志书编修单位重视不够,保障措施没能到位,人员、经费难以落实,工作停滞不前;区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区县人员编制被长期占用。方志馆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开发应用严重滞后,市、区两级均无专用方志馆,数字方志馆、全文数据库等信息化建设尚未开展。

  天津市地方志工作与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与《规划纲要》确定的“两全目标”任务,与其他省市地方志工作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完成天津市的地方志立法工作,既是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提升天津市地方志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破解天津市地方志工作瓶颈问题,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功能的有力抓手。

  三、颁布实施 

  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始终重视地方志立法工作,曾多次召开立法调研专题协调会,制订立法工作推动方案,并开展大量相关工作。2015年6月,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调研推动下,天津市政府将地方志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列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

  2016年2月,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立法工作被置于重要位置。市地方志办抽调骨干人员,成立专门组织,制定专项推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工作。在认真研究《条例》和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地方志工作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推敲、数易其稿、拟订了草案文本。同时,与市政府法制办领导进行多次专题协商,确定了以解决天津市地方志工作长期存在的难点重点问题填补法律法规空白作为立法原则。2016年10月24日,与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研讨会,对草案文本逐条逐句进行了研究、修改,基本形成了体制机制明确、机构职责清晰、管理制度规范、法律责任具体的草案文本,经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报送市政府审议。因市政府领导变动,《办法》遂转入2017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2017年,市地方志办公室召开两次专题研讨会,对立法依据和参考进行补充完善,按工作程序再次报送市政府审议。

  2018年2月23日,《办法》经天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1日,市长张国清签发第3号市政府令,正式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的地方志工作终于实现有法可依,在依法治志的道路上又迈出坚实的一步。

  四、初见成效 

  《办法》共25条,以国务院《条例》为依据,参考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重点对天津市地方志工作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职责,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主体和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与《条例》和其他省市相关条例、办法相比,有5个方面的亮点和创新点。一是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二是拓展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三是对地方志承修单位提出了规范要求。四是明确了地方志编纂、评审等报酬的支付依据。五是对方志馆和信息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2016年以来,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以推进立法工作为抓手,围绕按期完成“两全目标”,重点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定责任、落实制度规范、严格督导推动等方面用力,建章立制,完善措施,定向推动,精准施策,加快了工作效率,提升了工作质量,工作进度逐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至2017年底,已完成第二轮《天津市志》分志36部,区县地方志书7部,各区均已创办地方综合年鉴,其中滨海新区、和平区、河北区、北辰区、静海区、蓟州区实现公开出版。《办法》公布后,各区积极加大工作力度,主动提速,调整计划,尚未公开出版年鉴的10个区都明确表态要在2018年度完成公开出版任务。

  《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天津市依法治志进入新时代。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将继续践行“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的使命担当,依据《条例》和《办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将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于地方志编纂、审查验收、出版、开发利用等全过程,强化地方志工作的督察考核,加大地方志法规规章的执行力度,维护法制权威。同时,继续发挥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推动地方志从依法修志到依法识志、依法修志、依法研志、依法用志、依法管志、依法存志和依法传志的转型发展,用法治思维破解发展难题,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积极做好普法工作,培育、强化全社会依法治志意识,激发社会公众对地方志事业的参与热情,力争提前完成“两全目标”任务,以丰厚的志鉴成果,发挥“资政辅治之参考、堪存堪鉴之记述”的重要价值。

(天津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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